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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肆牌照申請人須知

辦事項:

  • 揀選根據入伙紙及政府土地契約指定作經營食肆業務的處所;
  • 揀選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處所(可參照核准建築圖則);
  • 最好揀選實用樓面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處所做普通食肆,以及不少於20平方米的處所做小食食肆;
  • 揀選樓面有足夠負荷量的處所;
  • 揀選有走火通道的處所;
  • 揀選有自來食水供應、沖水廁所及妥善排水系統的處所;
  • 揀選可以在廚房、廁所及座位間裝設獨立通風系統的處所;
  • 將擬申領食肆牌照的處所的設計圖則及空氣調節/通風系統的設計圖則各一式三份,連同申請書一併送交有關的牌照組;
  • 設計圖則應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(不少於1:100)繪製;
  • 參考有關條例中排水、防止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等方面須遵守的規定;
  • 若須進行大規模的改建或加建工程,或對上述某項規定並不熟悉,應聘用一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。

不應辦的事項:

  • 揀選位於工業大廈內的處所;
  • 揀選位於樓上指定作住宅用途的處所;
  • 揀選位於第四層地庫或以下的處所;
  • 揀選位於指定作緊急情況時使用地方的處所;
  • 揀選直接位於註冊學校、幼兒中心或安老院下一層的處所,要避免對該等設施構成火警威脅;
  • 揀選只有一道樓梯的大廈的上層單位;
  • 計劃使用設有沙井或糞管/污水管及雨水管的地方作為廚房、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;
  • 在申請審查小組還未核准牌照申請前,動工修葺或裝修有關處所;
  • 對已獲申請審查小組核准的建議設計圖則作不必要的修改。任何改動都會阻延處理申請的工作;
  • 在未獲發牌當局簽發牌照前就開始營業;
  • 對其他政府部門,例如屋宇署、消防處、機電工程署及環境保護署等所訂的規定置諸不理(即使已獲發牌當局發出牌照)。

 

食物室的最低限度面積
由2010年8月1日起食環署修訂,食物室的最低限度根據食物業規例附表5的規定,普通食肆及小食食肆之食物室規限如下:

普通食肆
食肆樓面總面積(平方米) 廚房、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合計的最低限度面積(平方米)
(面積以較大為準)
100 或以下 25% 或 8
> 100 - 150 22% 或 25
> 150 - 250 19% 或 33
> 250 - 500 16% 或 48
> 500 - 1000 13% 或 80
> 1000 10% 或 130

 

小食食肆牌照
食肆樓面總面積(平方米) 廚房、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合計的最低限度面積(平方米)
(面積以較小為準)
23 或以下 不小於4.5
> 23 - 35 20% 或6
> 35 - 55 18% 或7.5
> 55 - 95 14% 或12
> 95 - 185 13% 或17
> 185 9% 或18 (以較大為準)

 

工廠食堂
樓面總面積(平方米) 廚房、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合計的最低限度面積(平方米)
(面積以較大為準)
> 250 - 500 16% 或 48
> 500 - 1000 13% 或 80
> 1000 10% 或 130

一切以有關政府部門最後公佈為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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